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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5:31:18 股吧网页版
宁波公运: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2399 证券简称:宁波公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法定的内设监督机构,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
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中包括两名
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监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监事会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并应提前十日通知全体监事。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五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时;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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