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证券代码:832399 证券简称:宁波公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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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
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不得向除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任何主体提供担
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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