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1230 第 0001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 层
电话:010-85879199传真:010-85879198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法意[2025]字 1230 第 0001 号
致: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1:00 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
发区协鑫大道 36 号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203 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彭科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 15:00—
2025 年 12 月 30 日 15:00。2025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1:00,公司本次股东会以
通讯方式与现场会议同步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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