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390 证券简称:金海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及《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
关联交易包括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等交易行为。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关联交易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 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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