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390 证券简称:金海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挂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并在董事会有关通知及资料中详尽说明。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三)项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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