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2390 证券简称:金海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2月12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发律法规以及《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及提案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将各董事的意见报告董事长;
(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会议提案。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资格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当日转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提前 10 日将盖有董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本规则规定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电子通信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和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送达:
(一)专人送出;
(二)传真;
(三)邮递方式;
(四)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非直接送达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包括会议议程和议题。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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