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32390 证券简称:金海股份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传票,该案件将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5 点 30 分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国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薛香臣
公告编号:2025-02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明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2 月 10 日,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与中国安能
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本案被告一)签订《塔筒设备采购合同》,
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供应 15 套混凝土塔筒和钢塔筒。2022 年 5-9 月,原告陆续
完成合同项下 15 套混凝土塔筒和钢塔筒的交付。然而,原告完成交货义务后,被告一却以原告供货迟延为由强制兑付履约保函款并主张从未付进度款中扣除巨额迟延交货违约金。近两年以来,原告与被告一就进度款支付及保函款返还事宜进行了多次友好协商及沟通谈判,但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被告一所欠原
告的进度款及质保金至今未付,履约保函款也至今未返还。2025 年 3 月 11 日,
原告不得不对被告一和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本案被告二)提起诉
讼,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25)桂 0103
民初 7610 号。
原告认为,上述合同项下的供货迟延完全是被告一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被告一无权根据合同第 9.6 条约定主张违约金及根据合同第 5 条约定兑付履约保函款。被告一以原告迟延供货为由迟迟不支付进度款及质保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已经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一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二应与被告一向原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关于上述事项,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收到南宁
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中国安能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另案对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江苏金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支付违约金 3188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该案案号为(2025)桂 0103 民初 3148
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 2230 万元;
公告编号:2025-021
2.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履约保函款 630 万元;
3.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630 万元;
4.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890 万元;
(备注:以上 4 项诉讼请求合计 5380 万元)
5.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公司于近日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传票,该案件将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15 点 30 分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未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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