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2389 证券简称:睿思凯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睿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无锡睿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水平,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的产生和罢免
由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决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的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七)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设置合理、有效、公平、适当的公司治理机制、治理结构,并对此进行评估、讨论,以维护全体股东的权利;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于可以由董事会授权给董事长行使的部分职权,召开董事会形成决议通过后,可将该部分职权授权给董事长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以下决策权限:
(一)重大交易(除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公司章程》、相关制度、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尚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股东会、董事会不得将审议对外担保的权限授予公司总经理或其他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或部门行使。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财务资助审批权限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决定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