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2363 证券简称:索科股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宁波索科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同时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能够对公司信息披露产生重大影响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重大事件;
准确:披露信息应当语言明确、清晰,避免模糊表述,不得误导投资者;
完整:披露信息应当全面覆盖重大事件的起因、现状、进展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无重大遗漏;
及时:披露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得拖延;
公平:披露信息应当面向所有投资者,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信息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披露平台与媒体要求
(一)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平台”)发布,不得通过非规定平台优先披露;
(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报送流程
(一)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后,应当将文件及备查资料送达主办券商;
(二)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合理审查时间,配合主办券商完成信息披露前的指导与督促工作。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无条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定期报告,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准确;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期限
(一)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二)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1.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
2.编制进展及预计披露时间;
3.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
4.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需包含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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