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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09 15:36:15 股吧网页版
众智同辉: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0-09


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出让方: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受让方:王若水

交易标的:江苏同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同辉”)27%的股权
交易事项:为公司经营所需,公司拟将2018年06月06日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江苏同辉新材料有限公司27%的股权转让给王若水先生;鉴于该子公司注册成立时间较短且注册资本均尚未实缴到位,故经转让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次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股权转让后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70,000,000元(其中已实缴出资人民币2,500,000元),持股比例为70%;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王若水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持股比例为30%;2018年09月30日公司与王若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分别为人民币83,751,222.58元和人民币75,847,784.93元。江苏同辉于2018年06月06日注册成立,公司尚未缴足注册资本;截至2018年08月31日,公司对江苏同辉实缴出资人民币3,000,000元;本次向王若水先生转让的江苏同辉27%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7,000,000元的实际出资为0元,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未到达《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标准,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王若水先生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系本次交易关联方。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经2018年09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出售资产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自然人

姓名:王若水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

三、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江苏同辉新材料有限公司27%的股权

2、交易标的类别:股权类资产

3、交易标的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边城镇光明中小企业科创园66号
股权类资产特殊披露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时间:2018年06月0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玻璃制品、电子产品、日用杂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交易前股权及持股比例: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97%,认缴出资人民币9,700万元;其中,实缴出资人民币3,000,000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股东及持股比例: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70%,认缴出资额人民币70,000,000元,其中已实缴出资人民币3,000,000元;王若水持股30%,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000,000元,其中已实缴出资0元。
(二)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转让限制的情况,亦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四、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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