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08-13 15:44:26 股吧网页版
众智同辉: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8-13


公告编号:2018-033
证券代码:832361 证券简称:众智同辉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出让方: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受让方:王若水
交易标的:江苏同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同辉”)3%的股权
交易事项:为公司经营所需,公司拟将2018年6月6日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江苏同辉3%的股权转让给王若水先生;鉴于该全资子公司注册成立时间较短且注册资本均尚未实缴到位,故经转让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次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元;股权转让后公司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97,000,000元(其中已实缴出资2,500,000元),出资比例为97%;王若水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0,000,出资比例为3%;2018年8月9日公司与王若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公告编号:2018-033
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计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和净资产额分别为83,751,222.58元和75,847,784.93元。江苏同辉于2018年6月6日注册成立,公司尚未缴足注册资本;截至2018年7月31日,公司对江苏同辉实缴出资2,500,000元;本次向王若水先生转让的江苏同辉3%的股权对应的认缴出资额3,000,000元的实际出资为0元,成交金额1.00元,未到达《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标准,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王若水先生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系本次交易关联方。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经2018年08月0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出售资产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自然人

姓名:王若水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

关联关系:王若水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
三、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18-033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江苏同辉新材料有限公司3%的股权
2、交易标的类别:股权类资产
3、交易标的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边城镇光明中小企业科创园66号
股权类资产特殊披露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时间:2018年6月6日
注册资本:10,000万
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玻璃制品、电子产品、日用杂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交易前股权及持股比例:北京众智同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1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