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2359 证券简称:益森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益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在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情形下,股东会在监事选举中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但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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