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2355 证券简称:动脉智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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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山东动脉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包括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监事除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外,还可有选择地列席经理办公会。公司应当为监事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以及职工的交流提供条件,并由公司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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