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2354 证券简称:益运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 0 票;议案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阳湘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益阳湘
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
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本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进行决议
和审批。
第六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
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交易。(二)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5 人,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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