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3
公告编号:2022-033
证券代码:832351 证券简称:美力新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飞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张由律师、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欣霖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亭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4 月 18 日,被告开设在银城中路 66 号 L501 单元的“美仕特海
鲜牛排馆”尚悦湾店装修工程,由原告施工。双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400 万元,嗣后,原告按时按质的将施工完毕的海鲜牛
公告编号:2022-033
排馆交付给被告使用至今。在被告仅支付 20 万元的工程款后,被告即不再付款,拖延至今。原告欠催未果,为维护原告的权益不受损害,依法向贵院提其诉请,以维护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人民币 380 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9 月 19 日作
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上海欣霖餐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801,500 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200 元,由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5,385 元,
被告上海欣霖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11,81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收回资金,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依据法院判决结果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收回资金,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公
公告编号:2022-033
司将依据法院判决结果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 0115 民初 92164 号
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