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04
公告编号:2022-029
证券代码:832351 证券简称:美力新 主办券商:联储证券
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1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0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飞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张由律师、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张媛媛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欣霖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亭祯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的股东之一。2019 年 8 月,被告的经营者回台湾省亲,无人负
责被告旗下开设在银城中路 66 号 L501 单元的“美仕特海鲜牛排馆”。经协商,被告委托原告具体负责牛排馆的日常经营。为了使被告的经营正常展开,被告将
公告编号:2022-029
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等一并委托原告保管。之后,原告在受托管理和经营期
间,陆续已向被告垫付了资金人民币 2365500 元。2020 年 4 月,疫情好转,
原告将牛排馆的经营交还给被告,由被告经营至今。但当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垫资款时,被告却拒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资金人民币 2365500 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8 月 4 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2 日作出的
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上海欣霖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 2,365,5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724 元,由被告上海欣霖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收回资金,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依据法院判决结果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收回资金,增加公司流动资金,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依据法院判决结果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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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 0115 民初 99100 号
上海美力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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