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公告编号:2025-044
证券代码:832346 证券简称:汾西电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中船汾西电子科技(山西)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0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船汾西电子科技(山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船汾西电子科技(山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船汾西电子科技(山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本议事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超过半数。委员由董事长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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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解除委员职务。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六、七条的情形,由董事会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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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于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形成相关决议或决定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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