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
上午 9:00 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三条桥 153 号金呢股份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陆平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如下: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5 名,代表公司股份 3,420.8399 万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4%。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5.《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6.《关于继续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5 年计划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5 年计划购置原辅材料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5 年计划新建生产线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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