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华清安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等下
泰、公司、挂牌公 指 属公司
司
本次定向发行、本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股票
次发行 定向发行
京能热力、发行对 指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象、收购人
京能集团 指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购
人实际控制人
《问询函》 指 《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定向发行说明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
书》 书(修订稿)》
《收购报告书》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二次
修订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出具之目的,
中国、境内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加总数不一致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导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40825-3 号
致: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出具了《法律意见》;鉴于全
国股转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向公司下发《问询函》,本所现就问询函中要
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均与其在《法律意见》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部分,或者《法律意见》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经办律师在对本次股票发行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关联关系。申请文件显示,审议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时,公司董事(股东)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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