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清安泰、公司、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等下
挂牌公司、被收购 指 属公司
人
京能热力、收购人 指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京能集团 指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
北京国管 指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购
人的实际控制人
北京热力 指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清元泰 指 北京华清元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上庄燃气 指 北京上庄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京能清洁能源 指 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京热发展 指 北京京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二次
修订稿)》
《问询函》 指 《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公司章程》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修
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
订)
《格式标准第 5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
报告书》(2020 修订)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2021 修订)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出具之目的,
中国、境内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加总数不一致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导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1F20240488-3 号
致: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就京能热力收购华清安泰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出具《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简称“《法律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