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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8 19:16:47 股吧网页版
华清安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清安泰、公司、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子公司等下
挂牌公司、被收购 指 属公司



京能热力、收购人 指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京能集团 指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

北京国管 指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购
人的实际控制人

北京热力 指 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清元泰 指 北京华清元泰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上庄燃气 指 北京上庄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京能清洁能源 指 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京热发展 指 北京京能热力发展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二次
修订稿)》

《问询函》 指 《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公司章程》 指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修

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

订)

《格式标准第 5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
报告书》(2020 修订)

《信息披露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
规则》(2021 修订)

本所 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法律意见出具之目的,
中国、境内 指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加总数不一致系因数据四舍五入所导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补充法律意见(二)

德恒 01F20240488-3 号
致: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司委托,就京能热力收购华清安泰事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出具《关于<华清安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简称“《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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