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318 证券简称:广通股份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制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挂牌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挂牌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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