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22 17:28:19 股吧网页版
广通股份: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2


法律意见书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 O 二五年七月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崧律师、王坤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天津市广通信息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备的公告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议案》等议案。

2025 年 7 月 2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2025 年 7 月 18 日,本次股东会会议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梁天宇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7 日 15:00-2025 年 7
月 18 日 15:00。

据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

据本所律师见证与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6,233,56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86.46%,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并已按会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均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资格已经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中小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