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会...... 10
第五章 董事会...... 17
第一节 董事...... 17
第二节 董事会...... 20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24
第七章 监事会...... 25
第一节 监事...... 25
第二节 监事会...... 26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8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9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0
第一节 通知...... 30
第二节 公告...... 3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2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3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5
第十三章 附则...... 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太白山路 172 号
中德生态园双创中心 267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572.8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技术创新发展为主题,强化互联网思维,不断改善产品品质,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立方氮化硼、金刚石等材料及制品、磨具、磨料生产、销售;相关技术开发与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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