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2314 证券简称:四砂研磨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四砂泰利莱(青岛)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主体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披露。如公司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创新层挂牌公司,应符合《信息披露规则》创新层的信息披露标准。
公司应设置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
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并尽快任命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或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构成重大信息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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