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5
江海证券关于单方解除与联程合众(大连)旅游项目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持续督导协议生效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一、 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基本情况
2018 年 9 月 17 日,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与联程合
众(大连)旅游项目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程旅游”)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对持续督导费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作了明确约定。截至目前,联程旅游已累计 4 年未按协议约定向江海证券支付持续督导费用,且经江海证券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
江海证券已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和 2024 年 5 月 31
日对联程旅游进行了书面催告,每次催告后均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每次催告期均不少于十天,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但联程旅游仍未足额缴纳督
导费用。因此,江海证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向联程旅游发送《江海证券关于单
方解除与联程合众(大连)旅游项目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在送达通知后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联程旅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并未向江海证券提出书面异议,江海证券于 2024 年 8月 30 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备案文件。
江海证券已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江海证券和联程合众(大连)旅游项目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江海证券和联程合众(大连)旅游项目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江海证券与联程合众(大连)旅
游项目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 2024 年 10 月 11 日起解除。
二、 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江海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联程合众(大连)旅游项
目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若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工作,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启动强制终止股票挂牌程序的风险。
三、 风险提示
江海证券在联程合众(大连)旅游项目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无主办券商期间,将继续协助联程合众(大连)旅游项目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办理日常业务等,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对挂牌公司有关事项开展核查。
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
鉴于联程合众(大连)旅游项目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上述风险,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作出投资决策。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对江海证券和联程合众(大连)旅游项目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无异议的函》
江海证券
202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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