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7-2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新疆威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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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新疆威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428 号
致:新疆威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威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奥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威奥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新疆威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购一部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出具的《关于新疆威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反馈问题清单》之要求,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
出具了《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威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融资并购一部于2021年7月1日出具的《关于新疆威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第二次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问题清单》”)之要求,本所律师对《第二次反馈问题清单》所涉及有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威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有关词语及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有关词语及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次反馈问题清单》1.关于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根据第一次反馈意见回
复,标的公司拥有 2 条年产 2 万吨正丁烷氧化法制顺酐生产线,并在建 1 条年产
10 万吨烷基化生产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
发布的《关于开展 2020 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公告》,要求 91 个行业大类的排污单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原则上应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在 2020 年 9 月 30 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
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克拉玛依市生
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2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开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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