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6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5 月
法律为本立于诚信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22日10时召开,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现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为本1立于诚信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刊登了《海南新生飞翔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参会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10时00分在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23层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同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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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2026年5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1.股东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情况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为429,778,095股,占公司表决权股权总数的52.95%。
经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其他能有效证明股东身份的其他材料,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8日)在册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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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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