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32296 证券简称:天维尔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奔制
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与其他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一并提交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公司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并为关联方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执行;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股东会审批。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会计记录和台账,并对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及偿还银行贷款等行为。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 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 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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