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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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大成(专)字[2025]第 197-1 号
致:河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惠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人”)委托,担任其通过大宗交易及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事项中,收购人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5号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下发的《反馈意见》,本所就《反
馈意见》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进行了核查, 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
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反馈意见》问题 1:关于收购后续计划
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收购人控制企业包括晋州市复兴学校,该企业主营业务为九年一贯制教育。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明确披露未来不将晋州市复兴学校等教育业务注入挂牌公司。
请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分别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与其实际控制人郑浩博(以下合称“承诺人”)出具的承诺,就未来不向公众公司注入晋州市复兴学校等教育业务相关事宜,承诺人作出如下承诺: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不会采取任何形式将晋州市复兴学校等教育类资产、业务注入公众公司。如因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就未来不向公众公司注入晋州市复兴学校等教育业务相关事宜作出承诺,且收购人已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披露上述承诺内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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