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关于和氏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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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金街 58 号
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写字楼 5 层 邮编:519000
5/F,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No.58, Huajinjie,Hengqin
Guangdong Macao deep cooperation zone,Guangdong Province,P.R. China Postcode:519000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关于
和氏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和氏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和氏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宏杰律师、黄慧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与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下午4:00在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西321号303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氏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
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二)
下午 4:00 在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西 321 号 303 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通知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3月31日召开,决定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 62688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76.46%。
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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