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2276 证券简称:翔宇药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
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下列行为:
1.收购、出售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
2.非本公司的有价证券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是指买卖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3.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是指买卖股权的投资活动。主要是指以控股、参股等形式向其它企业进行投资,并依法参与管理和经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投资方式。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第三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累计计算,但已履行相关投资决策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进行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审慎、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本公司投资活动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者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涉及到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高风险投资活动,如经过慎重考虑确需进行相关投资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公司严禁从事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机活动。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