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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9:22:07 股吧网页版
翔宇药业: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2276 证券简称:翔宇药业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
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股东
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会工作高效和决策科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如聘请律师的,律师应当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应当为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创造便利的条件,若公司非法阻碍股东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股东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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