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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7:32:19 股吧网页版
诺君安: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2267 证券简称:诺君安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北京诺君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总经理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离职。

总经理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 3 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五条 本工作细则第四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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