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32255 证券简称:ST 建通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9 月 2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9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 民终 19787 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4 民初 4891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4 民初 4891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颖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被告
原审被告:刘志洪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
3、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天章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1 月,原告中泰创投与被告建通测绘、被告刘志洪签订
了《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刘志洪关于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回购之补充协议》),约定了建通测绘的预期目标及股权回购条款,因建通测绘未实现上述协议约定的预期目标,触发了《股份回购之补充协议》的回购条件,由此产生投资纠纷。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刘志洪向原告支付回购金额 42,383,561.64 元以及
违约金 1,342,027.39 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回购金额以及违
约金合计为 43,725,589.03 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费等费用均由被告刘志洪承担;
3.判令被告建通测绘就被告刘志洪上述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挂牌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中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改判中泰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
事判决书(2023)粤 0304 民初 48913 号,判决如下:
1、被告刘志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款计算方式为:2500
万元×(1+10%÷365×自 2016 年 7 月 19 日起至回购金额支付日的实
际天数)】;
2、被告刘志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42,020,547.7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
自 2023 年 5 月 10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3、被告广州建通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志洪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无法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二审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 民终 19787 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4 民初 4891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4 民初 4891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30,213.97 元[已由被上诉人中泰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审被告刘志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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