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2
证券代码:832255 证券简称:建通地信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建通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以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时所持公司股份数额为准。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授予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权,相关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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