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6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21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28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5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36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0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41
第十四章 附则......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56342224XN。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安徽万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7,423,1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公司遵循“坚持认真、实现最佳”的质量方针、
以“共识 共赢 共发展”的发展思路,致力成为国内给排水行业的领头军。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
制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令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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