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17:58:54 股吧网页版
配天智造: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 ...... 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 6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 6
第五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强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管理行为。旨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会;

(三) 现场会议(包括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等现场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邮寄资料;

(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公司网站。

公司通过上述沟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五)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其他内容。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