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3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4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5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5
第六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加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足、稳定、可持续的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防止泄密及因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则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八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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