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4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5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9
第五章 审议与表决......11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12
第七章 附则 ......15
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租入或租出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等交易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 12 个月内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12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2,000 万元的;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公司章程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即应当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等交易
(对外担保除外)事项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须经股东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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