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1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3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5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6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8
第七章 附则 ......11
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其他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述职权应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和《深圳市配天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前述交易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债券或债务重组等交易未达到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则由董事会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相关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一) 单项融资额度不超过 500 万元的银行融资项目,且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融资
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净资产 30%;
(二) 单项金额不超过净资产 5%的资产处置、资产出售项目,且连续十二个月内资产处置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30%。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报表;
(五) 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提名公司总经理;
(七)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应于事后及时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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