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8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本所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
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珠海太川云社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的。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
定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7 日 15:00-2024 年 4 月 8 日 15:00。
2024 年 4 月 8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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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 10 人,代
表股份 36,914,4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89.13%。以上股东是截止 2024 年
4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关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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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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