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2209 证券简称:新比克斯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广东新比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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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新比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新比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广东新比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作出同意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之应由董事会决定之担保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的情形;
(四) 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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