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关 于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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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关于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杨雨涵、陈兵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进行了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 二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 在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bse.cn/)公告了《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24)(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超过20 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遂
运现场主持会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20 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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