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26
东莞证券
关于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日常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未及时披露公司收到终止挂牌决定的 否
公告
(二) 风险事项情况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下发生效日期为 2022 年 12 月 21 日的《关于终止深圳
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2022]571 号)。决定主要 内容如下:“你公司未披露 2021 年年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七 条的规定,我司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挂牌。
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 后的次一交易日内披露收到股票终止挂牌决定的公告,说明公司、主办券商 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情况,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并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复核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你 公司对终止挂牌决定存在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终止挂牌决定或者我司公告发
布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 5 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复核申请。根据《终止 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
且不存在影响股票恢复交易的情形,你公司股票自 2023 年 1 月 10 日起复
牌,并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我司对你公司股票进
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倍通”。
根据《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 《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规定,如股票终止挂牌时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当进入我司设立的专区转让,并履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治理、信息 披露等义务。如未进入专区但后续你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应遵守《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
见》等规定,履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有关义务;如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或者股东超过 200 人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将《关于终止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 (股转发[2022]571 号)发送至 ST 倍通,督促公司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
公司及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联系人:赵兴茂
联系方式:0755-25162776
主办券商联系人:钟青
联系方式:0769-22116238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终止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发 [2022]571 号)
东莞证券
202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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