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0-12
东莞证券
关于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莞证券作为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2 处罚处理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否
罚行政监管措施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主办券商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对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兴茂出具的《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兴茂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2〕15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未按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91 号,下同)第十一条第一
款、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董事长兼信息披露负责人赵兴茂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 定对你公司及赵兴茂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公司及赵兴茂被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公司未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终止挂牌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将持续关注公司后续进展,按规定履行 持续督导义务。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公司未能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
在将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倍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及赵兴茂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2〕159 号)
东莞证券
202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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