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证券代码:832171 证券简称:志晟信息 公告编号:2025-059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权益、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
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不得自行就其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议,需提交公司统一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未盈利时,可以豁免适用本款的净利润指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可免于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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