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2151 证券简称:听牧肉牛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同意 5 票,无反对和弃权票。该议案还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 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的子公司) 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 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 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公司下属部门及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 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下列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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