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5-08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关于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次指派刘书含律师、李妍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站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7 日 9:00 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地铁北部
客运站上盖物业 6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梁应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会议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 95,321,681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 82.1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关于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议案》《关于〈202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议案》《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关于〈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