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1-21 17:34:28 股吧网页版
听牧肉牛: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1


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昆税一稽处【2025】15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1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 月 20 日

作出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措施类别:其他(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云南海潮集团听牧肉牛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司在 2024 年 2 月至 6 月期间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向税
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少缴增值税 5,006,697.4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50,334.87 元、教育费附加 150,200.92 元、地方教育附加 100,133.95 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 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 x 扣除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8 号)“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
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 号)“经省政府同意,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
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