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31
证券代码:832141 证券简称:燎原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修订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8 月 3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江苏燎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为公司的关联董事:(一)交易对方;(二)
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密切的家庭成员;(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基于实质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为公司的关联股东:(一)交易对方;(二)拥有交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四)与交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方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六)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方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股东;(八)中国证监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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